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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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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Chongqing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Association (简称 CQPCA) 。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具有国家职业认证的心理咨询师和专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教授及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协会规范,团结心理咨询工作者开展心理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从业水平,服务广大民众,为重庆市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及广大市民心理素质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为:重庆市歇台子重庆市委党校科技大楼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开展心理咨询的学术交流;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认证的培训工作;
  (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促进业内团结;
  (五)建立心理咨询师流动站,开发利用心理咨询信息平台,促进心理咨询人才资源的共享;
  (六)开展心理咨询的科研、科普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及心理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等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或参加过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本学科(业务)范围内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的专家、学者以及与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
  (四)团体会员是承认协会章程的研究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心理咨询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表并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协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三)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四)向协会建言献策,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经理事会审核决定,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理事、会员不得擅自利用协会名义进行各类经营或非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方式:由心理学科各专业领域入会会员分别按其10%---20%比例推举产生,具体推举产生方式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重庆心理咨询师会员管理办法》。协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审议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在闭会期间代表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制定协会的活动计划,并领导协会各组成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举办学术活动、经验交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主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理事会工作,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依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在每年度和因换届等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协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的应接受审计部门检查,属于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者意愿,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将其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若因会员散失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3年7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